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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2009-5-18 15:47:32)  来源:  共有读者阅读过此文  
 
 
 
    3、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并控制工程造价,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实行工程造价费用定额的动态管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根据建筑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测算、公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指导价格和价差调整系数。
    4、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严格竣工结算制度。各建设单位要及时支付工程价款,严禁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发包工程。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规定时限和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审查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程结算。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编审工程造价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严禁无资质或临时拼凑人员编审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按规定审查(核)工程结算。工程项目不得重复审核、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备案。竣工结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
    5、实行工程质量保修金担保制度。建立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制度,用担保或保函方式置换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等,防止工程尾款欠拖不结。
    6、加强建筑业企业自身建设,提高企业维权意识。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自身竞争能力。企业要加强自律,有效遏制互相压级压价恶性竞争的经营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力度,严禁垫资承包,倡导诚信经营,切实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五)解放思想,强化服务。
    1、金融和保险机构加大对建筑业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应与建筑企业建立沟通机制,降低贷款门槛,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要运用多种信贷方式,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提供各类授信、贷款以及其他多种优质便捷的金融和保险服务。
    2、大力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开拓省外、境外市场。相关部门要为有“境外项目”的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从事办理出境劳务人员的审批手续。
    3、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税务部门要研究实施有利于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场的税收征管措施,合理核定企业所得税,完善征收办法,避免重复征收。实行全省统一公开的建筑业企业税费政策,坚决纠正搭车收费等问题。
 
 
 
 
 
主题词:城乡建设  发展意见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5日印发
                                               共印2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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